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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三 九月 17, 2008 12:43 pm
發表人 內容
tony lee
訪客





文章主題: 古蹟定義 引言回覆

拜讀鹿港武廟篇,提及古蹟定義問題,雖有註1,但仍不十分正確,茲轉列取自維基百拜之解釋如下,此與我的認知相符. 請參考.
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,古蹟分為三種,分別為國家古蹟(一級古蹟)、直轄市古蹟(二級古蹟)及縣市級古蹟(三級古蹟),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,以一級、二級、三級區分,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。


版主回覆:
沒錯。民國86年以後,古蹟的登錄不再由內政部(中央)完全負責,而是中央與地方分工,所以古蹟不再以一二三級劃分,而是分為國定古蹟及縣(市)定古蹟。後者歸各縣市文化局負責管理。而原來的一二三級古蹟改稱國定古蹟。
但根據那位讀者的留言,現在內政部已將三級古蹟改由各縣市文化局負責維護,因此三級古蹟應改稱縣(市)定古蹟。不過這是新規定,目前就我所知,僅有彰化文化局的網站做了這樣的名稱修改,台北市文化局的網站,三級古蹟則仍稱國定古蹟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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